基隆市跆拳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基隆市跆拳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發展跆拳道運動,培育優秀跆拳道選手為國爭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推展全民運動、強健國民體魄、輔助清寒跆拳學生、辦理縣市級與全國性之跆拳道比賽,發揚跆拳道崇禮、尚義、服從、忍耐之四大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基隆市跆拳道運動、訓練及技術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協辦跆拳道運動員晉級、晉段之作業。
三、道館、訓練站﹙社團﹚、資格審查、管理、推荐之核定事項。
四、跆拳道教練及裁判之登記、講習及審核管理事項。
五、舉辦市內及全國性跆拳道比賽事項。
六、選拔及組訓本市跆拳道代表隊參加對外比賽之事項。
七、參加國際性比賽及出國訪問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八、各縣市及國外跆拳道隊伍、社團來訪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九、輔導及協助基隆市各級學校、成立跆拳道運動組織、並派遣優秀教練給 予指導、提昇其技術水準。
十、對積優教練及選手,應給予適當鼓勵與表揚。
十一、輔導訓練優秀教練、協助特優選手有發展之路。
十二、其他有關跆拳道運動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以下資格者。
﹙一﹚具有一段以上資格,由本會頒授級(段)數證書,並持續參與跆拳道活動者。
﹙二﹚現任本會理監事、顧問及幹事部工作人員均為當然會員。
﹙三﹚熱心推展跆拳道運動出錢出力之社會人士、及跆拳道學生之家長。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一﹚經本會核准申請立案之跆拳道館或訓練站。
﹙二﹚本會登記有案之各級學校跆拳道活動社團。
﹙三﹚凡設立於本市之機關團體對跆拳道運動推行積極者。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願意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含非設籍本市)。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至多15人、監事至多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至多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至多3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有關本會會務與發展事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下得設副秘書長2-3人、總務組、行政組、資訊組、訓練組、競賽組、裁判組、場地組、新聞組、公關組,各有組長、副組長承秘書長之命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12月26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基隆市100年1月13日基府社行貳字第100014099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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